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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仲裁/和解

民法第133條【調解或仲裁聲請撤回,視為不中斷】

2009年10月16日
民法第133條【調解或仲裁聲請撤回,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3條:「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