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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妨害家庭

刑法§228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2009年10月14日
刑法§228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利用權勢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有監督和服從的關係,加害人對於服從其監督的人,利用其監督的權勢,實施姦淫,而被姦淫的被害人因為處於權勢之下,而不得不服從。但如果被姦淫之人是心甘情願的,就算彼此有監督和服從的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的利用權勢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有監督和服從的關係,加害人對於服從其監督的人,利用其監督的權勢,實施姦淫,而被姦淫的被害人因為處於權勢之下,而不得不服從但如果被姦淫之人是心甘情願的,就算彼此有監督和服從的關係,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