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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被告/證人)
出庭(被告/證人)
軍事審判法第194條【軍事審判被告不到場之效果】
2009年10月02日
第 194 條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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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第156條【軍事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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