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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被告/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

2009年10月02日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
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