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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被告/證人)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2009年10月02日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