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出庭(被告/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269條與第296-1條【證人訊問方法】

2009年10月02日
民事訴訟法第269條與第296-1條【證人訊問方法】

民事訴訟法第 269 條: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