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規定在刑法第310條,另外,因為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只有告訴人才能提告。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1.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2.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3.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4.被害人提出告訴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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