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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監聽/毒品犯罪

發動監聽應注意事項

2009年09月23日
發動監聽應注意事項

1.重罪原則:

   監聽的對象以重罪為主,也就是以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範圍,對於非此範圍者,基於偵查的需要,在監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到第15款有列舉的規定。 

 

2.必要性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

   要限於不能或難以用其他偵查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非使用監聽手段不可的情形時。

 

3.相關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監聽令狀的聲請要一定事證,原則上要有充分理由,不能只憑主觀的觀感來認定。

 

4.最小侵害性原則:

   監聽的實施不能逾越所要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而且應該以侵害最小的適當方法為之。

 

5.令狀原則:

    由於監聽涉及到人民基本權的侵害,所以要求令狀乃為當然,新法便是採法官保留模式。

 

6.期間限制原則:

    一般犯罪的監聽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跟國防情報工作有關的犯罪,他的期間是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果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可以在期間屆滿時重新聲請通訊監察書,期間屆滿前已無監察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7.事後通知原則:

   因為實施監聽的時候不會去提示通訊監察書,也不可能為事前告知,所以為求慎重以及兼顧被監聽者的權益保障,對於監聽結果在通訊監察結束後七天內應該告知被監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