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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監聽/毒品犯罪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3

2009年09月23日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3

通訊的定義是指: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而上述所稱的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