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檢查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從速通知出賣人。又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漏水情況若屬嚴重,自然可以主張物有重大瑕疵,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這時已交付的價金可以請求返還,已移轉登記的土地與建物要回復登記為出賣人,已受領的房屋要返還給出賣人。
可是漏水情況嚴不嚴重,可能出賣人認為屬輕微,買受人認為嚴重,萬一有爭執,最後仍由法院判斷。如果堅持解除契約,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已收價金。當然在訴訟之前,可以私下協商或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若買賣有仲介介入,應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仲介代為處理,仲介既然收了高額的費用報酬,在有問題時自不應置身事外。如果最後法官認為瑕疵嚴重,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則將判決返還所有已收價金,也就是可以不買了。如果法官認為瑕疵不嚴重,可以斟酌情形減少價金。如果法院認為無瑕疵,則駁回原告之訴。
房屋漏水過保固 房屋售後過保 物之瑕疵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