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承租人行蹤不明時,除非早就先預繳租金,否則出租人很難找到承租人,要其繳付租金。 當積欠租金時已逾二個月(已扣除押租金),且到達法定可以解除租賃契約的時間點;但是此時出租人根本不知道承租人在哪?要如何向承租人表明要終止租約的表示呢?
按民法第258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租賃契約的終止須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自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但是現在承租人行蹤不明,該如何處理?依照民法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知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亦即由出租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為通知終止租約之公示送達,即能達到目的。
租賃契約需要經過公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