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的同時,行政機關才認為你當初的請求不當,發給你否准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行政機關逾越期間不發給, 行政處分本身已經違法在先了,此時你不用再改提撤銷之訴,直接可以依同一訴訟過程(訴之追加變更)向行政法院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作出你要的行政處分。
Q. 邇來有關公務員年終慰問金是否停止發放之議題,正反兩方爭執不休,反對停止發放者,以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置辯,試問何謂「信賴保護原則」?現行法有何規定?試評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