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的同時,行政機關才認為你當初的請求不當,發給你否准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行政機關逾越期間不發給, 行政處分本身已經違法在先了,此時你不用再改提撤銷之訴,直接可以依同一訴訟過程(訴之追加變更)向行政法院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作出你要的行政處分。
一. 何謂訴願先行程序?何謂訴願?何謂行政訴訟?其關係與異同?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起訴願嗎?訴願須具備哪些要件?我國訴願法規定「訴願管轄機關」之基準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