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提起課予義務之訴的同時,行政機關才認為你當初的請求不當,發給你否准的行政處分。此時因為行政機關逾越期間不發給, 行政處分本身已經違法在先了,此時你不用再改提撤銷之訴,直接可以依同一訴訟過程(訴之追加變更)向行政法院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作出你要的行政處分。
Q. 國立T大學生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製作「共筆」,而被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申誡二次。該學生不服提出申訴,經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駁回,則該學生可否再行救濟?又,該學生另行請求提供前揭獎懲會及申評會之書面記錄與全程錄音,如未獲提供者,得否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