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就在訴願法第1條---- 訴願的標的僅限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所以在另外2種行政訴訟類型中
1.行訴法第6條—確認行政無效之訴中, 因為法律中的無效, 乃是自始 確定.當然無效。而自然不是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者, 必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其無效, 未於30日內確答者,方能提起確認之訴。
2.行訴法第8條的給付訴訟— 標的限於"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 所以當然也不需先經訴願程序。 ***若請求給付行政處分, 則提起課與義務訴訟即可***
參考資料:雅虎奇摩知識家
十三、人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被駁回,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有何種救濟種類可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