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條款方面: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定型化契約的根本問題,在於企業經營者經常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定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款,造成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所致。
凡以定型化條款所訂立的契約,均稱為定型化契約,目前各行各業使用情形日益普遍,儼然已成為現代 交易的基本型態。惟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定型化契約,依該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定之契約。』其擬定契約的當事人限為企業經營者,而締約的相對人又限為消費者的情形,較一般認為只要是由契約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交易條款即為定型化契約,其適用範圍為狹。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其特徵如下:
(一)契約條款方面: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定型化契約的根本問題,在於企業經營者經常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定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款,造成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所致。
(二)締約目的方面:其目的在於以此條款與多數相對人〈消費者〉締結契約。定型化契約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加速交易過程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必要。
民法第379~383條《買賣契約-買回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