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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
消費爭議
如果遇到路邊推銷,不小心買了,該怎麼辦?
2009年08月26日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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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東西不付錢、吃霸王餐,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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