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
  • 台中地區-3/14現場免費律師諮詢,名額有限,報名資訊請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了解~
  • 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