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光看條文其實很難看出要成立詐欺罪需要怎樣的要件才會成立?
舉例來說:媒人婆甲告訴乙說今天來相親的小姐是超級大美女,乙信以為真;但是一見面,卻發現對方有大暴牙。那乙可以主張甲對其詐欺?
以下簡單介紹要成立刑法上詐欺罪的要件:
一、行使詐術:就是傳遞和事實不符合的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若只是跟主觀上的認知有關,因為每個人的認知本就不同,不能因為別人跟自己的認知不同,就說對方對自己行使詐術。
二、相對人陷於錯誤:這個「錯誤」是指詐術行使的相對人主觀上的認知與事實上的情形不一致。
三、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請注意,因為刑法上的詐欺罪是在財產犯罪裡頭,所以要成立詐欺罪最主要的就是要有關財產上的損失。
四、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
所以上述案例,媒人婆甲告知乙對方是超級大美女,但是實際上卻不是。讓我們來檢驗要件一下;甲有行使詐術嗎?是不是超級大美女,其實都只是每個人對審美觀評價不同,是主觀上認知問題,不屬於詐術行使。所以詐欺罪第一個要件不成,那往下的要件也不需要檢驗。
詐領育嬰津貼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