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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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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5
2009年08月21日
I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II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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