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 一般而言,依照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得依其約定決定押金的多寡,但依據土地法第99條的規定,押金不得超過租金的二倍(即二個月相當金額),超過的部分房客有權利對房東主張用來抵付房租。
定金: 由於定金是可以轉為抵扣租金或轉為押金之用,所以定金支付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定的上下限,通常房東會自訂金額請房客支付自行約定。我國目前民法僅對「定金」一詞有法律規定,因此「定金」與「訂金」在法律上的意思是相同的,「訂金」一詞頂多算是個俗稱。
民法第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