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何判斷你與公司間是否為「雇傭關係」?其與「委任關係」之區別為何?兼論區別二者之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