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36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是為無記載。
以自己當人頭供他人開立帳戶及使用支票,其法律責任應由何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