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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律

票據法§13債務人不得抗辯

2009年07月23日
票據法§13債務人不得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知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知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