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85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