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郵政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留存於郵局之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郵局得銷燬之。因此,在郵局保存存證信函期間,寄件人得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果原憑證遺失或喪失,仍得以其本人之身分證明申請之。收件如果能夠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申請之申請。
申請時,應按存證信函之存證費半數核計查閱費或證明費,且以等值之郵票黏貼在申請書上,向原寄郵局提出申請。
存證信函之寄送,雙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