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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遺失或毀損
2009年07月09日
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4第2項之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
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
,期滿後銷燬之。因此,
三年之內寄發存證信函的民眾均得向寄送之郵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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