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
法律知識庫
›
民事法律
›
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
新進勞工「試用期間」屆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須預告及支付資遣費?
2009年05月17日
實務見解認為,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正式僱用,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指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所以認為雇主解僱試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勿須預告及支付資遣費。
← 上一篇
何謂「工資」?加班費、夜點費、海外津貼是否為工資?又何謂「基本工資」?雇主可否預扣工資?
下一篇 →
雇主要求勞工須簽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契約,並約定違反者應賠償違約金,此約定是否有效?
← 返回勞資爭議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