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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新進勞工「試用期間」屆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須預告及支付資遣費?

2009年05月17日

實務見解認為,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正式僱用,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指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所以認為雇主解僱試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勿須預告及支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