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有保管義務。如果承租人沒有進到保管義務,讓租賃物毀損、滅失,就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是法律對承租人課予的法律上的法定義務。
而且,若是承租人的同居人或者是得到承租人同意而使用、收益租賃物的人,而使租賃物滅失,雖然不是承租人使租賃物滅失,但是承租人還是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畢竟,訂立租賃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是承租人,關於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收益上面的毀損,承租人本於有保管義務,應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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