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所稱的指定繼承應該是指立有遺囑的情形,如果該遺囑符合民法1189條以下之方式,則該遺囑為有效,必須尊重遺囑人的意思為之。遺囑方式不限於公證遺囑,其他還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述遺囑。 不過,在我國遺囑並非有絕對效力,當遺囑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依照民法第1187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給予特留分的部分。所謂的特留分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特別保障,算法會因為繼承人的身分而有不同,請參見民法1223的規定。一般常見的配偶及子女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一半。
A夫B妻育有C子,婚後A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A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原本相當無事之家庭,因成年後之C不顧其母反對與D結婚而產生嫌隙,A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之房屋贈與C作為完成結婚登記之賀禮,豈料C於蜜月旅行時竟發生意外死亡,B痛失愛子乃憤而要求與A離婚。二人依法離婚後,B始發現房屋已非A所有,若B與D均未有任何財產,則B與D得主張何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