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簡單從條文來解釋繼承的範圍,原則上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都是繼承人可以去繼承的。但是法條中所說的「專屬被繼承人的本身的權利義務,不在此限」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呢?
意思就是說,專屬個人一身的權利義務,是無法被繼承的,因為那是具有專屬性。
那什麼是專屬性權利?
依照民法第195條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這些都是屬於個人專屬法益,是無法被繼承的。 但若是因為繼承到保證債務時,可以用所繼承到的遺產去償還這筆債務,不需要動用到自己原有的財產。
遺囑需要公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