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問題,首先最先關注的是:誰有資格去繼承?依照現行民法第1138條裡頭有規定繼承順序。繼承順位分別是: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而又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可以跟任何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人,並且有法定應繼分。 只要對於死亡人有具備上述資格者,都有機會可以繼承到遺產。 那何時可以開始繼承?人還沒死可不可以先行繼承?關於這個問題整理一下幾個可以繼承的關鍵點:
1.需要被繼承人死亡。 依照民法第1147條有很明確的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法律中規定的「死亡」要件,包含我們一般最熟知的「自然死亡」,可是更加包括「法律上的死亡宣告」。 2.需要有繼承能力。 3.需要位居繼承順位。
這點,就是剛剛上述所說的繼承順序,想要繼承遺產,那麼自己的繼承順位一定要有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裡頭。關於繼承順位這邊要特別說明的是,並非法律條文上所有規定具有繼承權的人皆可以「同時」共同繼承。順位在先的人可以先繼承;那麼順位在後面的人,要等前面順位沒有人要去繼承的時候,才可以開始繼承。換句話說,當前面順位的人有人已經繼承遺產,那麼排後面順位的人就不可以去繼承。
簡單舉一下例子。甲因病過世,留下一筆價值3000萬的遺產。甲有妻子乙和一個20歲的小孩丙,還有一對年邁的雙親丁跟戊。那麼誰可以去繼成這筆遺產呢?
根據上面所談到的法律條文,先撇除甲的配偶乙來說,甲的小孩丙、跟雙親丁、戊都在法律上有繼承資格,但是丙的繼承順位優先於丁、戊,所以丙可以先行繼承。而配偶的繼承權,依照民法1144條規定,跟順位繼承人同時繼承。所以甲的妻子乙可以跟丙同時以平均分配的方式去繼承甲的3000萬遺產,一人分得1500萬的遺產。
何種遺囑須有遺囑見證人?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