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以為立遺囑只是單純交代身後財產分配,只要寫下來、有簽名就能生效。然而,我國民法對遺囑採取嚴格的「要式主義」,若未嚴格踐行法律規定的要件,該遺囑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依據《民法》繼承編規定,立遺囑的方式共有五種,每種皆有其法定要件:
(筆記口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民法第 1194 條規定的代筆遺囑為例,其效力取決於法定要件是否完備。以下針對各要件拆解其「常見錯誤作法」與「實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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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法定要件(民法第 1194 條) |
常見的錯誤作法 |
法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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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
僅找 2 位親友擔任見證人。 |
人數不足:未達法定「三人以上」門檻,遺囑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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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
由代筆人擬好草稿,拿給遺囑人點頭說「好」就簽名。 |
未踐行口述程序:若遭其他繼承人質疑立遺囑人當時未口述,易被認定程序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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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
委由非見證人的第三人(如代書、律師助理)代筆,或是見證人未當場宣讀講解。 |
筆記主體或流程錯誤:代筆人必須是「見證人中之一人」,且須當場宣讀、講解給遺囑人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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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
未記明年月日或代筆人姓名。 |
日期或代筆人不明:無法辨識立遺囑之先後順序或代筆身分,可能構成民法第1194條所定方式欠缺,進而影響遺囑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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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只有部分見證人簽名,或事後才補簽;遺囑人雖能簽名卻僅按指印而未說明。 |
簽名程序不全:見證人及全體或遺囑人未親筆簽名僅蓋章,或未依法按指印代之。 |
三、 代筆遺囑與其他遺囑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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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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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數 |
不需要 |
2人以上 |
2人以上 |
3人以上 |
2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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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方式 |
遺囑人親筆書寫 |
公證人當場筆記 |
遺囑密封後,依法向公證人提出 |
立遺囑人口述意旨,代筆人(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 |
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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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
筆跡遭質疑、未親自書寫、漏寫日期 |
見證人身分不符 |
封縫未簽名 |
見證人不足 3 人、未當場宣讀講解 |
口授遺囑必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
四、 重要風險提醒
五、 律師提醒
遺囑是否有效,除了遺囑內容本身外,更重要的是是否符合民法所規定的法定方式。尤其代筆遺囑採嚴格的要式規定,從見證人人數與資格、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到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及講解,以及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名等程序,都應確實依法律規定辦理。
因此,若代筆遺囑未具備法定見證人人數、未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或未完成法定的筆記、宣讀、講解及簽名程序,均可能涉及遺囑方式欠缺而影響遺囑效力。若涉及高額財產、繼承人間已有爭議,建議在製作遺囑前先由專業律師協助確認遺囑方式及見證人資格,以降低日後發生遺囑效力爭議的風險。
代筆遺囑應慎選有經驗的律師。
本網站有多篇有關遺囑和代筆遺囑的文章可供參考。 https://www.justlaw.com.tw/case-detail.php?id=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