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視訊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視訊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未分類

淺談代筆遺囑效力

2026年11月06日
淺談代筆遺囑效力

許多人以為立遺囑只是單純交代身後財產分配,只要寫下來、有簽名就能生效。然而,我國民法對遺囑採取嚴格的「要式主義」,若未嚴格踐行法律規定的要件,該遺囑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依據《民法》繼承編規定,立遺囑的方式共有五種,每種皆有其法定要件:

  1. 自書遺囑(民法第 1190 條)
    • 方法:立遺囑人必須全文親自書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所增減、塗改時,則要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和字數,再另行簽名。
    • 特點:程序最簡便,但完全不能用電腦打字列印(否則無效),且真偽及內容較易受質疑。
  2. 公證遺囑(民法第 1191 條)
    • 方法: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前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並由公證人記明其事由。
    • 特點:程序嚴謹,日後較不易發生質疑和糾紛。
  3. 密封遺囑(民法第 1192 條)
    • 方法: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再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且要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如內容不是本人親寫,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立遺囑人所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
    • 特點:可保密內容,但實務上因程序繁瑣極少使用。
  4. 代筆遺囑(民法第 1194 條)
    • 方法: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依民法第 1198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之人之同法定限制者等,均不得擔任見證人,實際製作時應逐一確認見證人資格。例如:
    • 特點:適合無法親自書寫或不便親自辦理公證的民眾。
  5. 口授遺囑(民法第 1195 條)
    • 方法: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照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能為之。註1

(筆記口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特點:屬於緊急應變措施,必須是客觀上確實無法採取其他遺囑方式的緊急情況,依《民法》第1197規定,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需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以民法第 1194 條規定的代筆遺囑為例,其效力取決於法定要件是否完備。以下針對各要件拆解其「常見錯誤作法」與「實際法律風險」:

代筆遺囑法定要件(民法第 1194 條)

 常見的錯誤作法

    法律風險

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僅找 2 位親友擔任見證人。

人數不足:未達法定「三人以上」門檻,遺囑無效。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由代筆人擬好草稿,拿給遺囑人點頭說「好」就簽名。

未踐行口述程序:若遭其他繼承人質疑立遺囑人當時未口述,易被認定程序違法。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委由非見證人的第三人(如代書、律師助理)代筆,或是見證人未當場宣讀講解。

筆記主體或流程錯誤:代筆人必須是「見證人中之一人」,且須當場宣讀、講解給遺囑人聽。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未記明年月日或代筆人姓名。

日期或代筆人不明:無法辨識立遺囑之先後順序或代筆身分,可能構成民法第1194條所定方式欠缺,進而影響遺囑效力。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只有部分見證人簽名,或事後才補簽;遺囑人雖能簽名卻僅按指印而未說明。

簽名程序不全:見證人及全體或遺囑人未親筆簽名僅蓋章,或未依法按指印代之。

 

三、 代筆遺囑與其他遺囑之比較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見證人數

不需要

2人以上

2人以上

3人以上

2人以上

製作方式

遺囑人親筆書寫

公證人當場筆記

遺囑密封後,依法向公證人提出

立遺囑人口述意旨,代筆人(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

註1

風險

筆跡遭質疑、未親自書寫、漏寫日期

見證人身分不符

封縫未簽名

見證人不足 3 人、未當場宣讀講解

口授遺囑必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四、 重要風險提醒

  • 切忌「見證人身分踩雷」:代筆遺囑找了親戚或有繼承權的人當見證人,會直接導致整份遺囑不合法而無效。
  • 切忌「省略宣讀與講解」:代筆人不能只把寫好的稿子拿給遺囑人看,必須切實履行民法第 1194 條規定的「宣讀、講解」法定程序。

五、 律師提醒

遺囑是否有效,除了遺囑內容本身外,更重要的是是否符合民法所規定的法定方式。尤其代筆遺囑採嚴格的要式規定,從見證人人數與資格、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到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及講解,以及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名等程序,都應確實依法律規定辦理。

因此,若代筆遺囑未具備法定見證人人數、未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或未完成法定的筆記、宣讀、講解及簽名程序,均可能涉及遺囑方式欠缺而影響遺囑效力。若涉及高額財產、繼承人間已有爭議,建議在製作遺囑前先由專業律師協助確認遺囑方式及見證人資格,以降低日後發生遺囑效力爭議的風險。

代筆遺囑應慎選有經驗的律師。

本網站有多篇有關遺囑和代筆遺囑的文章可供參考。 https://www.justlaw.com.tw/case-detail.php?id=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