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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侵占/背信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詐騙破百萬,刑責為什麼變重?

2026年07月15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詐騙破百萬,刑責為什麼變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實施,已將臺灣的詐欺案件從單純的刑法問題,拉高至涵蓋金融控管、電信防堵、平台責任與被害人保護的「總體戰」制度。

近年來,臺灣詐騙案件的手法日新月異,從早期的傳統電話詐騙,一路進化到假投資平台、假交友、虛擬貨幣詐欺、AI 深偽(Deepfake)影像詐騙,甚至是結合社群媒體廣告與跨境機房的組織型犯罪。過去,司法機關主要依賴《中華民國刑法》的詐欺罪來處罰行為人,但實務上面臨最大的困境在於:對於詐騙集團的龐大金流、人頭帳戶、人頭門號、網路廣告推播源頭,以及被害人最關心的「民事求償」,往往陷入「追得到基層車手、卻追不到錢與幕後首腦」的僵局。

為徹底解決此一痛點,政府在民國113731日正式制定公布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並於11382日起施行。隨後,考量到實務上對於高額詐欺的震懾力、犯罪所得的認定標準,以及如何更有效地填補被害人的損失,立法機關於115121日再次公布部分修正條文,並於 115 123日迅速施行。

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此次修法也特別指出,新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強化司法警察、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跨界協作,不僅大幅擴大高額財產犯罪的處罰範圍,更將重點放在「強化被害人損害填補」之上。本文將從專業法律視角,為民眾、被害人與不慎捲入詐欺案件的涉案者,深度解析本次修法的七大核心重點。

 

重點一:這部法律不只處罰「末端車手」,而是建立全方位的「防詐生態鏈」

許多民眾誤以為新法只是單純把詐騙的刑期拉長,事實上並非如此。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的明文規定,本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提供被害人完善的保護機制。這意味著,這部法律是從「源頭防詐」、「金流阻斷」、「平台業者管理」、「被害人保護」到「刑事重罰」等多個維度,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防堵制度。

需要特別釐清的是適用範圍。依據該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主要是指:

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

本條例第43條的「高額詐欺罪」。

本條例第44條的「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

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行為。

因此,若是單純的民事借貸糾紛轉化而來的「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原則上並非當然全部適用這部專法的特別加重處罰。這項區分對於刑事辯護實務至關重要。

重點二:高額詐欺刑責三級化:詐騙金額達 100 萬,即進入「重刑區」

本次修法中最受社會大眾與法界矚目的,莫過於第43條針對「高額詐欺罪」的門檻與刑度進行了嚴格的調整。過去,許多詐欺犯抱持著「關幾年出來就有幾千萬可以花」的僥倖心態;如今,修法依據詐騙金額(使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劃分了三個極度嚴厲的刑責級距:

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達新臺幣1億元者: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實務風險解析】 這個修法的實務效果是極具毀滅性的。在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架構下,只要詐騙金額達到100萬元,最輕本刑即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意味著被告將面臨極高的羈押風險,且因為不符合「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的條件,在未經其他法條減刑的情況下,將直接失去爭取「緩刑」的資格。案件已經不再是一般人想像中「和解、認罪、緩刑」就能輕易脫身的層級。

對被害人而言,這代表大型假投資、假虛擬貨幣等案件,國家的刑罰評價已大幅提高,具備強大的談判籌碼。對被告或提供人頭帳戶者而言,常抗辯的「我只是幫忙收款」、「我只是借帳戶」、「我沒有分到很多錢」,未必能有效降低刑事風險,最終仍須回到個案中的行為分工、犯意聯絡、金流證據與實際所得來做綜合判斷。

重點三:複合型態加重詐欺:AI 深偽、境外機房與未成年利用全面鎖定

詐騙集團的組織化與科技化是防制上的重大挑戰。第44條專門處理更為嚴峻的「複合型態加重詐欺」。若行為人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並且結合以下情形之一,刑度將面臨再次加重: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如假檢警詐騙)。

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媒體對公眾散布。

使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如 AI 深偽技術)。

在境外使用詐欺設備對臺灣境內民眾犯案(如設於東南亞的跨境機房)。

此外,本次修正更增訂了:若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 18 歲之少年」、「滿 80 歲之長者」或「非本國籍人士」進行犯罪,或是與上述人士共同實施犯罪,亦將面臨加重處罰。

【實務風險解析】 詐騙集團高層常為了製造追查斷點,刻意吸收未成年人當車手,或利用外籍移工的人頭帳戶。修法後,檢警的偵辦標的不再侷限於末端車手,法律賦予了更強的武器往上追查教唆者、幫助者、利用工具者與組織指揮者,徹底瓦解犯罪組織的防護網。

重點四:自首與自白不再是免死金牌:六個月內「填補被害人損害」成為減刑關鍵

過去的詐欺案件常存在一個讓被害人咬牙切齒的漏洞:被告只要在法庭上「自白認罪」,就有機會獲得減刑,即便被害人一毛錢都沒拿回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曾指出,舊法第47條所稱的「犯罪所得」,是指行為人因犯罪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若被告根本沒分到錢(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只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可能符合減刑要件。

為導正此一現象,115年修法將第46條、第47條的重心,大幅轉向「被害人實際損害的填補」:

自首者:

必須於自首日起的「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法院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白者: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也必須於首次自白日起的「六個月內」支付全部調解或和解金額,法院才「得」減輕其刑。

換句話說,新法的態度極度明確:單純的「認罪」已經不是減輕刑責的唯一重點;「有沒有真正掏出錢來補償被害人」,才是法官決定是否給予量刑寬典與減刑的最重要判斷基準。

重點五:被害人保護機制全面升級:訴訟費暫免與假扣押擔保降低

詐欺犯罪被害人最迫切的需求,往往不是「看著對方被關」,而是「被騙的錢到底怎麼拿回來」。然而,傳統民事求償程序的高昂成本,常讓被害人卻步。《詐防條例》第四章特別設置了針對性的被害人保護規定:

訴訟與執行費用暫免:

54條規定,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上訴時,可以「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日後若取得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時,也「暫免繳納執行費」。這大幅減輕了被害人初期的財務壓力。

假扣押擔保金大幅降低:

過去為了防止被告脫產聲請假扣押,被害人通常需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新法規定,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極大地降低了保全程序的門檻。

多數被害人選定當事人:

55條明定,若有多數被害人的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可以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進行訴訟(類似集體訴訟的概念),這對於大型吸金平台案特別有利。

【實務風險解析】 對於假投資平台、吸金詐騙、龐氏騙局等群組案件,被害人絕對不宜被動等待漫長的刑事判決。應立即同步盤點匯款紀錄、對話截圖、報案三聯單等資料,在律師協助下評估是否利用新法的低擔保金優勢,盡速聲請假扣押,以防堵詐騙集團脫產。

重點六:強化源頭控管:金融、電信與網路廣告業者的防詐義務

打擊詐騙不能只靠後端抓人,更要從源頭阻斷。《詐防條例》罕見地跨部會整合,課予了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者、電信事業、網路廣告平台、第三方支付、電商與遊戲業者嚴格的防詐義務。

金融與虛擬資產業者:

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帳戶、信用卡、虛擬帳號遭濫用;對於疑似異常交易的帳戶,需強化身分確認、暫停交易或採取凍結控管措施。

網路廣告平台(如社群媒體、搜尋引擎):

條例嚴格要求平台不得刊登或推播涉及詐欺的內容,且必須「驗證廣告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的身分」。若平台知悉廣告為詐欺或明顯涉及詐欺,必須依規定移除、限制瀏覽或停止播送。在特定疏失情形下,平台業者甚至可能必須與廣告出資者對被害人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項突破性的修法代表著,未來民眾若因社群平台上的假投資廣告、冒名名人廣告受騙,不再只是「被害人自己不小心」的問題;若平台未盡到法定的防詐與審查義務,也將成為被害人民事求償的對象,同時平台將面臨沉重的行政裁罰責任。

七、實務應對與律師建議:被害人與涉案者應立即進行風險盤點

面對全新升級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無論您處於案件的哪一方,都必須採取更積極的法律策略。

對於詐欺被害人:若您不幸遇詐,第一步千萬不要只在網路上焦慮詢問「告得成嗎」。您必須與時間賽跑,立即完成以下四大動作:

完整保存證據:包含對話紀錄、平台截圖、出金入金明細。

報案取得紀錄:盡速完成警局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確認金流去向:追蹤款項是否流入警示帳戶或虛擬資產錢包。

評估保全程序:若款項仍在警示帳戶中,新法設有未提領款項的發還機制;若已知悉特定嫌疑人,應立即委由律師評估聲請十分之一擔保金的假扣押。

對於被告或被捲入案件者:若您是被告、帳戶提供者、車手、幣流中介商(如個人幣商),或是被懷疑協助收款者,請務必正視百萬以上詐欺的「3 年以上重刑」風險。

您應立即釐清自己在案件中的客觀角色:

是否對詐騙情節知情?

是否有獲取不當對價或報酬?

是否曾參與詐騙群組或直接接觸被害人?

是否有妥善保留對話紀錄與金流往來證據?

 

在新法架構下,刑度、沒收、假釋門檻、和解條件與量刑都是緊密連動的。單憑一句「我沒有騙人、我不知情」已不足以應付檢察官與法官的嚴格審查。

總結來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實施,已將臺灣的詐欺案件從單純的刑法問題,拉高至涵蓋金融控管、電信防堵、平台責任與被害人保護的「總體戰」制度。面對複雜的詐騙案件,越早尋求專業律師整理證據與擬定程序策略,越能保住寶貴的求償機會,也越能避免因錯誤的訴訟處理而導致刑事風險無限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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