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賣屋,房客要搬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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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提事實:

    阿明與老王簽訂了一份為期 5 年的店面租賃契約,目前租期才過 2 年。阿明投入大量裝潢成本,後來老王把房子賣給了小美,新屋主小美向阿明主張「房子是我的,我沒跟你簽約」,要求阿明搬離,引發爭議。

     

     

    法律評析:

    依據 民法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在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本案中,租約原則上對小美繼續存在,若小美在未具備法定事由下強行要求搬離,則構成違約。

    另本案租約為「5 年」,需檢視是否符合「逾五年且未經公證」之例外。若未經公證且期限為 5 年(未超過 5 年),阿明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租賃契約有經公證,那麼不管租賃有無定期限,期限多長則都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反之,若 5 年期滿後,阿明繼續住而老王沒反對,也沒簽新租約,那租約會自動變成「不定期」,此時一旦賣屋,阿明將無法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本案判斷:

    阿明目前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符合民法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的要件,而法律擬制小美「自動成為」房東,新屋主繼受所有權利義務,包含返還押金的義務,小美必須遵守原租約中的租金、期限及各項條款,不得隨意漲價。

    律師提醒

    • 在未收到原屋主書面通知(讓與通知)前,阿明應謹慎交付租金,或要求新舊屋主共同出具證明,以免發生重覆支付或遲延支付。
    • 若面臨強行收屋風險,應先拍照存證裝潢現狀,作為日後若被迫搬遷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之依據。
    • 正式書面回應:發函(存證信函)給小美,明確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並檢附原租約影本。
    • 確認押金轉移:要求老王與小美交代押金是否已完成移轉,並於租約上增訂補記由小美承擔返還責任。
    • 協商搬遷補償:若小美執意收回,阿明可根據剩餘租期及裝潢折舊,提出合理的「搬遷補償費」作為解約條件。

    如果您是「買方(新屋主)」,在購屋前務必確認房屋是否有租客,若是發現有「經公證的長約」或「五年以下短約」,除非您願意承接房東身分直到租期屆滿,否則不應在合約中承諾立刻交屋,買受房屋倘有未到期租賃,應查明當初租約之實際情形,以免造成無法立即入住的困擾及糾紛。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