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經過:
阿強與小芳結婚五年,育有一子「小寶」。阿強為了給家人更好的生活,長年加班支撐家計。半年前兩人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離婚後阿強意外在小芳舊手機中發現其與綽號「阿翔」男子的親密對話,內容提及受孕期間的種種曖昧。
阿強懷著不安的心情帶小寶進行 DNA 鑑定,報告結果顯示:兩人無血緣關係。阿強崩潰發現,自己全心呵護五年的孩子,竟然是阿翔的親骨肉。經查,阿翔明知小芳當時為有夫之婦,仍與其發生性行為並致其受孕。阿強遂委任律師,向阿翔及小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二、 本案分析:
三、 法律評析: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本案適用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及 第 195 條,被告於「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配偶,且與原告配偶發生足以破壞婚姻圓滿之行為(本案涉及性行為致受孕)。法院認為,配偶權乃基於誠實義務之身分法益,阿翔的行為導致阿強在不知情下扶養非親生子女,嚴重損害其作為丈夫與父親的身分安定性。
提醒: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為侵害配偶權),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情事及知道是誰起算,2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會消滅,而侵權行為超過10年也一樣會消滅。
很多被告常辯稱: 例如:孩子已 5 歲,時效已過。但實務上,原告在 「收到 DNA 鑑定報告」 之日才確切知悉權利受侵害,此前僅為懷疑。因此,只要在收到報告後 2 年內起訴,皆未逾期。
法院通常會考量雙方資力、學歷及受損程度。由於本案涉及「血緣誤認」長達五年,精神痛苦遠高於一般外遇,法院通常會判命較高額之賠償(本案最終判決金額為 新台幣 70 萬元)。
四、 律師提醒:
一旦發現真相,切勿因猶豫或談判而拖延。若從收到 DNA 報告起超過 2 年未起訴,對方只要提出「時效抗辯」,即便證據再充分,也會判決敗訴。
DNA 報告只能證明「孩子不是你的」,不代表「孩子就是阿翔的」。必須搭配 通訊軟體截圖 或 行蹤調查,將生父身分鎖定在阿翔身上。
在提起賠償訴訟的同時,應同步進行 「婚生否認之訴」。唯有透過法院判決否定父子關係,才能在法律上徹底終止對該名子女的扶養義務。
親屬事件:(四)父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