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經過:
阿美與丈夫離婚後,於兒子小里 5 個月大時便離開家庭。從此音訊全無,未曾給付生活費,亦未曾探視。28 年後,阿美因無工作能力且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依法向法院聲請,要求小里每月給付扶養費 8,000 元,直至其死亡之日止。小里於調解庭表示,他對母親完全沒有印象,對於「陌生人」的請求感到難以接受。
一、法律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項、第 2 項,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但只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意思是受扶養人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時,可透過法院向扶養人請求扶養費,但是否達此程度,得綜合審酌受扶養人之所得、勞保、補助、財產等因素判定。
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本案中,阿美雖能透過法院請求扶養,但她在小里未成年時離家,無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正當理由而不履行教養職責,且小里自幼遭遺棄長達 28 年,阿美不僅未負擔經濟,更無任何情感互動。此種長期疏遠與背棄行為,實務上會認為是情節重大之免除扶養義務條件。
二、相關證據:
三、本案結果:
判決/和解內容: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美在小里最需要保護教養的階段未盡人母之責,卻於晚年要求小里承擔高額扶養費用,衡諸社會常情顯失公平。因此法院裁定全額免除小里對阿美的扶養義務,駁回阿美每月 8,000 元扶養費之聲請。
四、律師提醒
繼承事件:(三)如何寫遺囑?遺產想給誰就給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