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簽了、監護權歸對方了就再也無法改變。其實,法律的核心永遠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原本負責照顧的人出現不適任的情況,另一方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
一、 什麼是「改定親權」?
當父母離婚時,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俗稱監護權)若協議不成或約定後情況有變,法律提供了救濟管道。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二、 聲請改定監護權的要件:
三、 案例事實:小陳與阿梅的監護權之爭
【案情摘要】 小陳與阿梅離婚後約定由阿梅(媽媽)單獨監護。但阿梅因工作常飛往大陸,竟多次將 10 歲與 7 歲的子女獨留在家長達數日。孩子因為沒上學,老師登門才發現兩人正獨自使用電磁爐過活,隨即通報社會局安置。小陳得知後,憤而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雙方主張】
四、 法院如何判斷?民法 1055-1 條
法官不會只聽雙方說詞,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並審酌以下事項:
法院最終裁定:「共同監護」,但由父親(小陳)擔任「主要照顧者」。
律師提醒
「友善父母原則」是勝訴隱形關鍵 法院在判斷時非常看重「誰更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聯繫」。如果想聲請改定,切記不可惡意阻撓對方探視,應展現出「我會比對方更尊重對方的探視權」的態度。若能證明原監護人惡意藏匿小孩、洗腦小孩仇視自己,則對方會被認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對改定非常不利。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監護人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