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可以更改嗎——淺談「改定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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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簽了、監護權歸對方了就再也無法改變。其實,法律的核心永遠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原本負責照顧的人出現不適任的情況,另一方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

    一、 什麼是「改定親權」?

    當父母離婚時,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俗稱監護權)若協議不成或約定後情況有變,法律提供了救濟管道。

    • 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二、 聲請改定監護權的要件:

    1. 現任監護人不適任(破壞現狀的原因):
      • 例如:不當體罰、疏忽照顧(如獨留幼童在家)、阻撓探視、經常出國且未妥善安置子女。
    2. 聲請人更具備優勢(建立更好的未來):
      • 例如:更有意願陪伴、生活作息穩定、具備支持系統(如家中長輩可幫忙)、更尊重子女意願。

    三、 案例事實:小陳與阿梅的監護權之爭

    【案情摘要】 小陳與阿梅離婚後約定由阿梅(媽媽)單獨監護。但阿梅因工作常飛往大陸,竟多次將 10 歲與 7 歲的子女獨留在家長達數日。孩子因為沒上學,老師登門才發現兩人正獨自使用電磁爐過活,隨即通報社會局安置。小陳得知後,憤而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雙方主張】

    • 小陳(父): 阿梅獨留小孩、只留 2000 元、孩子險些發生火災危險,且目前孩子由他親自照顧,適應良好。
    • 阿梅(母): 出國是為了賺錢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每天都有用 Line 聯繫,且離婚協議已定,對方應遵守。

    四、 法院如何判斷?民法 1055-1

    法官不會只聽雙方說詞,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並審酌以下事項:

    • 子女意願與需求: 孩子的年齡、性別、人格發展需求。
    • 父母狀況: 職業、經濟能力、教養意願。
    • 友善父母原則: 哪一方比較不會阻礙另一方探視小孩?
    • 繼續性原則: 孩子目前跟誰住?生活是否穩定?

    法院最終裁定:「共同監護」,但由父親(小陳)擔任「主要照顧者」。

    • 理由: 媽媽(阿梅)確實有疏忽照顧的過失。但考量雙方都有愛孩子的心與各自的資源(爸爸能陪伴、媽媽有經濟與台灣親屬支援),因此判決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為了孩子生活穩定,由目前照顧狀況良好的爸爸實際帶小孩。

    律師提醒

    「友善父母原則」是勝訴隱形關鍵 法院在判斷時非常看重「誰更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聯繫」。如果想聲請改定,切記不可惡意阻撓對方探視,應展現出「我會比對方更尊重對方的探視權」的態度。若能證明原監護人惡意藏匿小孩、洗腦小孩仇視自己,則對方會被認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對改定非常不利。

    1. 本案「長期獨留小孩」且「無人看管火源」會被法院認定為高度危險,嚴重影響不適任的評估。
    2. 此案勝訴關鍵在於掌有「學校通報紀錄」「社會局安置紀錄」。若只是口頭爭執,法院難以採信。
    3. 法律雖然尊重契約精神,但在涉及子女權益時,法院有權介入修正。如果對方表現真的不適任,勇敢提出聲請是保障孩子最適合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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