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過世時,留下的除了思念,有時還有令人頭痛的債務。台灣法律雖然採「限定繼承」(僅以遺產額度為限償還債務),但許多人為了省去清算遺產的麻煩,或想將財產集中給特定人,會選擇「拋棄繼承」。
那究竟該如何辦理?拋棄後又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
一、 如何辦理?(民法第 1174 條)
「拋棄繼承」並不是口頭說說或在家族會議寫切結書就算數:
根據 民法第1174條,必須在「知悉」可以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超過 3 個月期限,法律上就視為接受繼承,無法再補辦。
必須向「被繼承人(往生者)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辦理。
辦理時需備妥以下文件,向法院遞交「民事聲請狀」:
二、 拋棄後的法律效力(民法第 1175、1176 條)
一旦法院准予備查,效力會「溯及」到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也就是說,您在法律上從頭到尾都不是繼承人了。
雖然拋棄了,但在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來接手管理遺產之前,您還是有義務「像處理自己財產一樣」暫時保管遺產,不能隨意丟棄或任其毀損。
三、 應繼分的移動
民法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同順位均分:
老王去世,留有配偶美美、長子大明、次子小明,原本三人各分 1/3,結果大明決定拋棄繼承(大明的子女不能代位繼承,因為大明在法律上已非繼承人)。因此大明的 1/3 歸屬於其他繼承人,現在由美美和小明各分 1/2。
配偶與兄弟姊妹:
小陳無子女,配偶小莉與小陳的四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原由小莉分 1/2,四位兄弟姊妹各分 1/8,後來大哥拋棄繼承,因此小莉的 1/2 不動,剩下的 1/2 由剩下的三位兄弟姊妹均分,每人變為 1/6。
子孫輩的變動:
老李有三個兒子,兒子們都生了孫子。但三個兒子全都拋棄繼承,此時會由「次親等」繼承,也就是所有的孫子出來繼承老李的遺產。
順位:
當第一順位(子女、孫輩)全部拋棄,就會輪到第二順位(父母);父母也拋棄,就輪到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只要您是因為「別人拋棄」才輪到您繼承,您的 3 個月期限是從「知道輪到我了」那天起算。
四、什麼是限定繼承?(民法第 1148 條)
根據現行《民法》,台灣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簡單來說:
「父債,不必子還」,除非遺產扣除債務後還有剩,否則繼承人不需要拿自己的口袋錢出來還債。
繼承人雖然繼承了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與義務,但對於債務,僅以「得到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雖然法律預設就是限定繼承,但為了徹底斷絕債務糾紛,會建議在 3 個月內 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俗稱辦理限定繼承程序),後續透過法院公示催告(登報或公告),請所有債權人在限期內陳報。
若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法理上仍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卻將陷於法律風險。主因在於未經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僅能對「已知」債權人進行清償。若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雖應按債權比例分配,但若事後出現「未知」債權人主張權利,繼承人恐須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導致「必須拿自身財產填補」的窘境。
假設甲留有遺產 1,000 萬元,繼承人未陳報清冊。
甲先償還已知債權人乙 400 萬元,剩餘 600 萬,隨後債權人丙出現主張 500 萬元,繼承人須再清償 500 萬,剩餘 100 萬,若此時債權人丁跳出來主張 1,100 萬元,總債務已高達 2,000 萬(乙 400 + 丙 500 + 丁 1,100)。依比例丁應得 550 萬,但遺產僅剩 100 萬。此時,繼承人因未依法定程序清償,依法須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必須自掏腰包 450 萬元 補足差額,無法主張限定繼承之保障。 反之,若有依法陳報,則 1,000 萬遺產將由乙(200 萬)、丙(250 萬)、丁(550 萬)按比例均分,繼承人無須負擔任何私有財產。
因此,未依法定程序陳報清冊雖不違法,卻會使繼承人陷入無限循環的討債風險。一旦誤用自身財產超額清償,後續亦難以向其他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五、建議
拋棄繼承是保護自己不受負債牽連的利器,但也可能影響後續順位親屬的權益。
如果不確定繼承處理方式,亦可先諮詢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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