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家事訴訟(如離婚、爭取監護權)往往耗時數月甚至數年。法院在家事非訟事件裁定確定前,如有較緊急的狀況,例如:小孩的學費沒人付、生活費斷絕等,為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以保護關係人的權益。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暫時性命令,也就是「暫時處分」。讓最終結果出來前,先行提供必要的保護與支持。
暫時處分是一種「中間裁定」。簡單來說,法院在正式判決確定前,為了避免當事人或未成年子女受到「無法回復的傷害」,先下達一個暫時性的命令,要求雙方先行遵守,以維持關係人權益,於訴訟結束後,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由正式判決取代)。
二、 核發要件
法院審核暫時處分非常嚴格,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依家事非訟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 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急迫性: 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情形。例如:小孩明天要交學費,沒錢就會被退學。
必要性: 為了避免身心受到無法回復的損害。例如:聲請人已陷入生活困境,沒這筆錢就無法生存。
必須「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不能逾越必要範圍。
四、 如何聲請?
1.附隨於「本案」聲請
暫時處分不能單獨聲請。您必須先提起一個「本案」(例如:請求扶養費訴訟),或者在訴訟進行中同時提出聲請。
2.撰寫「暫時處分聲請狀」
書狀中必須清楚說明:
第三步:提供初步證據(釋明)
雖然不用像正式審理那樣嚴謹,但仍要提供證據讓法官相信有急迫性。例如:薪資單、學費繳費單、就醫證明、催繳通知書等。
實務上,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時,即便您沒聲請,法院發現有危急狀況也可以「主動(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暫時處分是為了確保「正義不會因為程序的漫長而遲到」。如果您正處於家事訴訟中,且生活面臨急迫困境,請務必善用這項機制,保障權益,或委請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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