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酒醉撿屍就沒事?「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的刑責天地線!被害人原諒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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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兩者定義天差地別:刑責輕重是關鍵

    許多民眾常將「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混為一談,但這兩者在《中華民國刑法》中,無論是構成要件、侵害法益乃至於刑度,都有著本質上的巨大差別

    (1).強制性交:以「暴力脅迫」為手段

    強制性交(俗稱強姦),規定在《刑法》第221條,指的是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白話來說,重點在於行為人主動使用了會壓制被害人反抗意願的手段,是積極地施加壓力或暴力。一旦構成,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非常重的罪名。

    (2).乘機性交:利用「無法抗拒」的狀態

    乘機性交,則規定在《刑法》第225條,指的是行為人**「對於因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人」**,而為性交。

    與強制性交最大不同是,乘機性交的行為人並未主動施加暴力或威脅,而是利用被害人已經處於**「酒醉、泥醉、昏睡、生病、心神喪失(如嚴重智力或精神障礙)」無力或無法認知抗拒的狀態下進行性交。常見的「撿屍」行為,多半會落入此範疇。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較強制性交為輕。

    2.法律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劃分界線?

    (1).實例說明

    假設小美與小華在酒吧飲酒,小美喝得酩酊大醉、意識不清,小華趁機將她帶到旅館並與之性交。這屬於典型的乘機性交

    另一個情境,若小華趁小美酒醉時,小美仍有微弱反抗,但小華強行將小美壓制在床上並性交,此時可能因小華有**「強暴」的行為,法院便會認定為強制性交。

    法院的判斷關鍵,就在於行為人是否主動施加了壓制被害人意願的「強制力」

    3.被害人原諒,能免除刑事責任嗎?

    這是許多性侵害案件當事人與家屬最關心的問題。答案是:不行

    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這類犯罪涉及公共利益善良風俗的維護,國家認為即使被害人原諒或不追究,仍然有將行為人繩之以法的必要

    4.律師補充與提醒(請專業律師協助)

    性侵害案件,法律保護的是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屬於極為重要的基本人權。被害人事後即便因情感、壓力或其他因素選擇原諒,但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力並不會因此而消滅

    然而,在量刑階段,被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通常會成為法院審酌的重要從輕量刑事由之一,這會影響最終的刑期長短,但絕非免除刑事責任的免死金牌。對於性侵害犯罪,法律的態度是明確且嚴厲的。當事人應當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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