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借你的名字登記一下,公司實際營運我都自己來,你不用負擔任何風險,每個月還給你一萬塊車馬費。」這句話聽起來是不是很耳熟?許多人基於對親友的信任,或是貪圖小利,輕易答應擔任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俗稱人頭)。
然而,當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甚至涉及逃漏稅、開立不實發票時,這些掛名老闆才驚覺大事不妙。許多人以為到了法院,只要說一句「我只是掛名,什麼都不知道」就能全身而退,但現實的司法判決往往給予這些人重重的一擊。
一、情義相挺變調,好心幫忙卻換來牢獄之災
台中一名女子小慧,多年前因為多年好友小安想創業開設貿易公司,但因小安信用瑕疵無法登記,便請求小慧幫忙掛名擔任負責人。小安拍胸脯保證:「你只要簽名就好,公司大小章都在我這,出事我負責。」小慧心想只是掛個名,便答應了。
豈料兩年後,小慧突然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原來,小安經營的公司涉嫌虛開數百萬元的統一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小安捲款潛逃不知去向,所有的法律責任瞬間落到了掛名負責人小慧身上。
小慧在法庭上大聲喊冤,辯稱自己從未參與公司經營,連公司在哪裡都不知道,也沒有領過薪水,完全是無辜的。他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應該承擔刑責。
二、法官打臉:掛名即代表容任犯罪發生
然而,法院並不採信小慧的說法。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相關實務見解,擔任公司負責人即負有法定的監督義務。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成年人應具有相當的社會智識,明知自己沒有實際經營公司,卻同意擔任負責人,並將印鑑章交給他人隨意使用。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具有「不確定故意」。
也就是說,小慧雖然可能不知道小安具體做了哪一筆假帳,但他「預見」將身分借給他人,極可能被用來從事非法勾當(如避稅、詐貸),卻仍不在意地提供身分。因此,法院認定小慧與實際經營者小安成立「共同正犯」。最終,小慧不僅要面對補繳巨額稅款的行政處分,還被判處有期徒刑,需入監服刑或易科罰金,得不償失。
三、掛名負責人的三大法律風險
這類案件在台灣層出不窮,許多民眾法律意識薄弱,以為「不知者無罪」。事實上,掛名負責人面臨的風險極大:
四、律師專業觀點與提醒
針對掛名負責人的亂象,資深律師特別提出以下幾點建議與補救措施,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針對您遇到的公司法律糾紛或掛名責任問題,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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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公司法修法,於今年(101年)起,就修法內容看來,有那些重大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