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扶養費與贍養費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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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費

    依據我國《民法》第1116-2 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扶養義務。即使父母離婚了,這項義務並不會消失。

    換句話說:扶養費就是父母為了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需要所應支付的費用。

    贍養費

    所謂「贍養費」通常是在離婚或分居的情境下使用,指夫妻之一方在離婚後,支付另一方(前配偶)的生活所需費用,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意思是,贍養費是為了保障婚姻中較弱勢那方,避免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境而 支付的費用。

    二、扶養費的計算與變更情況

    如何計算?

    如果父母雙方不能就扶養費金額達成協議,可經由法院調解、再由法院裁判計算。

    此外,由於扶養費沒有一個固定數字,法院在計算時會參酌各地的扶養費標準,如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照顧情況」等綜合考量。

    扶養費可以調整嗎?付到幾歲?

    可以調整。若「情事變更」發生,比如失業、子女有特殊醫療需求、教育需求增加或其他重大事變,如不變更顯失公平等情況,得依《民法》第1121條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或方法。

    關於付到幾歲:我國從 2023 年起,民法將成年年齡調整為 18 歲(從原本 20 歲),若子女仍在特殊情況(例如長期病弱、障礙)可能另有情況,但一般而言,由未成年至成年期間為重點。

    因此:扶養費談妥後,也建議寫入「若情況變更則可再調整」的條款,保障子女利益與父母公平負擔。

    三、對方若不支付約定的扶養費怎麼辦?

    當雙方已經協議好扶養費,但對方卻遲遲不願履行約定時,法律提供了幾種可直接啟動強制執行的方式,但前提是手上必須有「可以直接執行」的文件。以下整理最實用的判斷方式:

    1. 有公證過的協議書可直接執行

    不論扶養費是在離婚協議裡面寫好,或是離婚後另外談妥,只要協議書有寫明「可強制執行條款」並且送公證處完成公證,那麼這份經公證的協議,就具備「執行名義」,

    1. 法院的「調解筆錄」或法院判決前達成的和解筆錄,也有直接執行的效力

    若雙方曾到法院或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在法院判決前達成和解),並在調解筆錄中記載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那麼調解筆錄本身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1. 用未成年子女名義,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在取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後,以法院判決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四、律師提醒

    • 扶養與贍養協議建議 書面化,記載金額、給付方式、變更條款、付至年齡或條件等。
    • 協議後若情況變更(如收入變動、子女需求變高、前配偶生活能力改變等),應主動啟動協議或訴請變更流程。
    • 若協議不成或義務人拖延給付、應及早透過法院調解或依據法律程序請求裁判。
    • 離婚或家庭變動時,盡可能進行 資訊公開(收入、支出、子女需求)與 透明協商,以降低爭議避免延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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