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的始末
上篇我們討論家庭成員認為高齡長輩年事已高沒有識別能力,就未經其同意提領其財產,遭一審法院判決偽造文書罪之共犯,後來經上訴後量刑降低。本篇我們將討論該三名被告如何成立偽造文書罪及偽造文書罪之共犯。
二、如何構成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
本案玲玲偽造提款單符合偽造私文書的構成要件。
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就本案而言,玲玲製作偽造的提款單後,使用這張提款單,就是行使。本條只是借刑,偽造私文書的低度行為會被行使的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外論罪,「玲玲偽造提款單」與「玲玲偽造提款單並行使」刑度是相同的。
四、共同正犯之成立
(一)與共犯的區別
(二)三個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例:阿龍打破車窗、阿虎割座椅 → 兩人都要負全部毀損責任!
例:甲砍傷丙、乙補刀致死 → 甲乙都構成殺人既遂!
(四)本案解說
本案小芳知道被害人阿福已死亡,已無從取得被害人阿福之授權或同意,仍受邀陪同被告玲玲持被害人阿福的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前往提款,錢最後交由劍龍保有,被告劍龍、玲玲、小芳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劍龍就算只是保有那筆錢,均為共同正犯。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台中律師
自書遺囑是否有固定的必寫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