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停看聽-律師教你應變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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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前言

            「馬路如虎口,三寶危險多」,這句俗語反映台灣每年發生數十萬件交通事故,根據統計,112年車禍案件已突破40萬件,而113年亦高達39萬件,在現今多數人高度依賴交通的年代,無論在路上如何小心可能也避不了所謂三寶,故發生車禍時該怎麼處理呢?

     

    二、律師解說

            (一)遇到車禍的sop如下:

    1. 車主應先停車檢查自己與車輛狀況,按下雙黃燈,在車後方30~100公尺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或是有紅色三角錐、禁止停車告示牌),主要是避免後方來車追撞,故應依路況跟車速判斷距離,車速越快就放越遠。
    2. 當發現有人員傷亡,應撥打119通知救護車前來將傷者送醫,同時回報傷亡人數,千萬不要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若無人傷亡可僅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做筆錄。律師建議,就算只是輕微的擦撞,都要報警留下紀錄比較保險,很多車主覺得小車禍私下和解就結束,這可能會被控訴為肇事逃逸,加上無相關紀錄,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可能會不予理賠。
    3. 在警方到場前,最好保留現場以利警察蒐證,勿擅自移動現場,僅雙方當下都沒有受傷,為了避免影響後方車流,可先用噴漆、粉筆或口紅在地上標出車輛四輪、機車倒地及掉落物位置,標定好車輛位置後,最好再拿起手機把事故地點的環境與路況、雙方車輛的相對位置、撞擊點、受損的車體狀況及車牌等,先拍照保留證據,最後將車輛移動到安全不影響車流的位置。
    4. 筆錄完成後,警察會提供「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當事人可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至網站道路交通事故申請:事故7日後「得申請」事故圖及照片、30日後可以「得申請」初判表,請注意警方製作之初判表僅供參考,應向各縣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保險理賠人員或法官檢察官會依鑑定報告判斷雙方的肇責,如不服第一次鑑定結果可以申請一次覆議。在有人受傷的情況下,警方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2條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要製作紀錄,可視情況而定在醫院急診室做筆錄,或是隔日到案說明。
    5. 做完筆錄後,若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者,可持登記聯單、行照、駕照、車主印章(若公司車則為公司大、小章),到保險公司申請出險。汽車若有保車體險(甲、乙、丙式)可以直接到保修廠維修,等車禍鑑定報告結果出來後再做後續的求償,如除了財損倘有人受傷,即使只是輕微擦傷,仍可以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同步洽談賠償事宜。

            (二)車禍處理不要輕易在當下口頭和解

            1.首先,律師不建議在未報警的狀況下,雙方當事人自行在當場和解。可能有些當事人認為只是小擦傷,還要請警察來做筆錄浪費時間,想要迅速解決,提議雙方當場和解結束。

    2.惟實務上常見雙方當場口頭和解後,事後仍提告刑事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之情形,或者車禍當下以為身體沒事,後來發現實際上有造成挫傷需復健之情形。車禍之雙方仍應走完完整報警程序,並透過申請車禍鑑定之方式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後再進行民、刑事的和解、調解,如無法達成和解,再透過法院審理確認,對雙方權益保障較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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