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第15條,保護令是可以由申請人向法院聲請撤銷的。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第15條(通常保護令之效力)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保護令是可以由申請人向法院聲請撤銷的,不過由於一般人對於家庭暴力會有一種迷思,那就是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其實在現實的生活中,若暴力行為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就要正視這個問題,既然申請了保護令,就不要去隨意撤銷保護令,畢竟這是最起碼的法律保障,免得像許多當事人一樣撤銷不久之後,又再一次申請保護令。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保護令?申請的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