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被告不付裁判費怎麼辦?

常有人說打官司很花錢,若有委任律師除了委任費外,也會因為訴訟種類繳付裁判費用後法院才會開始審理,好不容易打贏了被告又不給付,此時可以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確定後,依此向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受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附繕本)及釋明費用額的單據,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負擔

裁判書中會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8、79條規定,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或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可請求訴訟費用種類

1、裁判費

2、鑑定費用

3、證人差旅費

4、地政測量費

5、第三審(最高法院)律師酬金,以第三審裁定酬金之金額為準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