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父母擔心先分家產後會被遺棄或家庭失和,偏偏還有不孝子女會虐待或侮辱父母,壓根不想給任何財產,但法律有特留分之規定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減少遺產降低特留分
1.適時分次贈與或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
2.運用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
3.保險指定受益人
預立遺囑剝奪繼承權
記明為何不予分配之事實理由,並爰依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繼承。
成立有效遺囑很重要
實務上分不到遺產的繼承人,大部分會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退一步才會主張返還特留分,預立遺囑應依法律規定之方式進行始生效力,先透過向律師諮詢評估分析,進一步由律師代筆遺囑,如此才能避免百年後所有遺產又回到應繼分或公同共有狀態,徒忙一場。
A男與B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C女與D女。A男為傳香火,認識E女。E女之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E女對A男謊稱仍為單身。二人同居一年後,生下F男。A男乃提供F男 之生活日用品。A男為C女之營業,贈與60萬元。A男贈與一年後,因車禍死亡。A男死亡時對債權人G與債權人H分別負債120萬元與240萬元。試問:A男死亡而留下720萬元時,應如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