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健身風潮席捲全台,健身房一間接著一間開,爭議卻也不斷發生。小美是一個普通上班族,向健身房購買了一系列課程,想藉此鍛鍊自己的體力及增強免疫力,然而好巧不巧,在簽下教練契約不久後,小美發現自己懷孕了,恐怕已經不適合繼續在健身房鍛鍊,幾個月後小美的健身教練課程使用時限已經經過,小美也已經生產,為了產後盡快恢復,又想回到健身房上教練課,但自己之前的教練竟然已經離開,小美不願上其他教練的教練課,因此欲向健身房主張終止契約,然而卻遭健身房刁難,健身房以小美教練課程時限已到,小美又從未申請展延,不得以終止契約為由拒絕終止契約及退費,小美越想越不合理,自己只上了3次教練課程,教練就自行離職,並不可歸責於自己,健身中心真的可以這樣主張嗎?
依照行政院公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會員於契約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因教練離職等不可歸於學員之事由而終止契約可以向健身房業者請求退費外,還可以請求一筆違約金。在小美的案件中業者主張小美的課程時限已到,也就是教練課程有效期間屆滿因此小美無法終止契約是否有理?
答案是NO!按照行政院公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教練課程契約不得約定「最低使用期限」,縱使契約上出現一樣或類似字樣,均屬無效。因此該契約是否有效存在,仍應依契約所載之起訖時間而定,若仍在起訖時間內,契約自屬有效,無論教練課程時限是否屆滿或小美是否曾聲請展延,均得以教練已離職為由請求退費,另亦得請求給付違約金。
公平交易法第22條《事業冒用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