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悔婚不想結婚-談「禮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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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婚與悔婚:

      訂婚的法律用語是「婚約」,是指男女雙方(或許改稱夫妻雙方更適當)以將來互相結婚為目的所訂立的契約,現行法律規定,訂婚須年滿17歲;未成年人訂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違反者法定代理人得撤銷婚約(訂婚)。

      訂婚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也就是不能強迫他人與自己結婚,雖然訂婚後不能強迫對方履行,但不表示對方可以任意解除婚約。倘雙方都同意解除婚約當然沒問題,但若是單方悔婚,則必須符合下列7種法律規定的事由(民法第976條)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對方悔婚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可以。一般常見的損害是女方因訂婚買嫁妝、辭去工作或男方為結婚準備租房屋等。依民法第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損害,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此外,受害人在自己無過失的前提下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第979)

     

    我可以要回聘金、戒指嗎?

            可以訂婚在習俗上常常有聘金和戒指的交付,婚約解除後,贈與的原因既然已經不存在,自然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參民法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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